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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沈芬与张伟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芬,张伟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沈芬,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张伟芳,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沈芬与被告张伟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沈芬负担。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