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邱子洪与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子洪,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邱子洪,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少开,村长。委托代理人:刘慧媛,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子洪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子洪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邱子洪负担。审 判 长 罗晓冰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