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任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826号原告:任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30日,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