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袁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袁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法定代表人高均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袁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被告袁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