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中法民二金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管万长与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罡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万长,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罡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金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万长,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罡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白堽乡卫生院西侧路北。代表人:辛付山,系该社主任。上诉人管万长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罡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濮民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5年4月29日管万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2015年4月29日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罡信用社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管万长撤回上诉、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罡信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管万长撤回上诉;三、准许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罡信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罡信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1,050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管万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德军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翼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