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邢某、王某与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邢某。原告王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广庭,房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西水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承绪,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孙运乐,房县昌盛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王某诉被告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邢某、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王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邢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柯昌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