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涛与周丕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丕庆,朱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丕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涛。委托代理人:郭星群,日照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周丕庆因与被上诉人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丕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丕庆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周丕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