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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涛与周丕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丕庆,朱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丕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涛。委托代理人:郭星群,日照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周丕庆因与被上诉人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丕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丕庆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周丕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