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卫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译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卓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