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宇与王新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王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刘宇,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王新建,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刘宇申请王新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平民初字第12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新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9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