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秀梅、程花楼、朱秀各与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梅,程花楼,朱秀各,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赵秀梅。申请执行人:程花楼。申请执行人:朱秀各。被执行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赵秀梅、程花楼、朱秀各与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