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友学与李永红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友学,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姚友学,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3日。被执行人李永红,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6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永红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东街分理处368220015113065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及利息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