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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风仁与姜凤义、姜凤礼、姜秀梅、姜秀坤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风仁,姜凤义,姜凤礼,姜秀梅,姜秀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姜风仁,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姜凤义,男,56岁,汉族。被告姜凤礼,男,52岁,汉族。被告姜秀梅,女,62岁,汉族。被告姜秀坤,女,60随,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风仁与被告姜凤义、姜凤礼、姜秀梅、姜秀坤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风仁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众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洪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