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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农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农某。被告唐某。原告农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农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  郑晴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又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