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农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农某。被告唐某。原告农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农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 郑晴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又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