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振国莱州海天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国,莱州海天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676号原告郑振国,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海天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守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振国与被告莱州海天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郑振国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振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振国撤回对被告莱州海天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邱志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