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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号东亚大厦**楼*号房。法定代表人谢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白莲路**号*栋*层*号铺。法定代表人赵月延,经理。上诉人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上诉人承接东亚银行珠海茂名支行门头招牌灯工程,工程地点在茂名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珠海市香洲区,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合同的施工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东亚银行(茂名)支行门头招牌、LED显示屏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依法向本合同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约定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据此,原审的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谭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