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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邵日玫与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日玫,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434号原告邵日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鸿姣。被告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日玫与被告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