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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珍,张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刘珍珍,女,汉��,中专文化,村民。委托代理人:雷亮,宁强县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华,男,汉族,初中肄业,村民,。委托代理人:刘有文,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珍珍诉张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珍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珍珍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珍珍负担。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艺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