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张 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