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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张 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