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魏某,女。委托代理人谢赟,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退回原告魏某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