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帮禄与刘再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禄,刘再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帮禄,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刘再群,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帮禄申请执行刘再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刘再群偿还李帮禄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再群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有房屋一栋,但该房屋已抵押给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贷款270000元,且属于唯一的住房。申请人李帮禄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居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