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悦华与肖桂初、刘也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肖悦华。被告肖桂初。被告刘也英,系被告肖桂初之妻。被告李交祥。被告吴运安。被告永定县大科督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韩,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龙潭镇双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悦华诉被告肖桂初、刘也英、李交祥、吴运安、永定县大科督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悦华于2015年4月30日一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肖悦华负担。审 判 长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