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与陈智海、黄洪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陈智海,黄洪水,黄秋花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吕远铮,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炎林,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智海,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洪水,男,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邬福萍,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美琴,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黄秋花,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邬福萍,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美琴,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陈智海、黄洪水、原审第三人黄秋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王 池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