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贺迪辉与中琴瑞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迪辉,中琴瑞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贺迪辉,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琴瑞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涛。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原告贺迪辉诉被告中琴瑞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15年3月31日,本院通知原告贺迪辉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贺迪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核,本院不同意缓交。2015年4月13日,本院再次通知贺迪辉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贺迪辉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迪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贺迪辉负担。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一半即3450元给原告贺迪辉。审 判 长 蔡志敏人民陪审员 田家刚人民陪审员 杨竹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