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三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川山新材料有限公司、邬再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川山新材料有限公司,邬再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户。法定代表人:陈玉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建霞,系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玉梅,系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川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存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暻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雯,北京暻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邬再红。上诉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川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邬再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知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志涛审 判 员 柳维敏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