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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法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齐日诉额尔登毕力格、温迪斯、苏亚拉其其格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齐日,额尔登毕力格,温迪斯,苏亚拉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577号申请人执行人齐日,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额尔登毕力格,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温迪斯,男,1981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苏亚拉其其格,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额尔登毕力格、温迪斯、苏亚拉其其格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额尔登毕力格、苏亚拉其其格另案扣留工资,本案已扣留温迪斯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文    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张振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友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