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峰与张金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张金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241号原告赵峰,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树军,山东省鱼台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巨,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峰诉被告张金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30日上午9:30分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按原告赵峰预留的当事人地址确认书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赵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