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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屠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原告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屠某某发出交费通知,通知原告屠某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屠某某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