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屠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原告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屠某某发出交费通知,通知原告屠某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屠某某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