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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卫东与卢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卫东,卢晓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34号原告:卢卫东。委托代理人:许园茶。被告:卢晓忠。原告卢卫东为与被告卢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园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晓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2月19日,被告卢晓忠向原告卢卫东借款100000元;2008年3月2日,被告卢晓忠又向原告卢卫东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尚欠借款160000元。经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晓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卫东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卢晓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