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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督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巩宝民与张健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巩宝民,张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督字第00007号申请人巩宝民,男,生于1962年10��29日,汉族。被申请人张健,男,49岁,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巩宝民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商州民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自本院作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张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5)商州民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申请费1900元,由申请人巩宝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