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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立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敖龙诉孙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龙,孙洪波,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19号申请人敖龙,男,蒙古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孙洪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宋丹(孙洪波之妻),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丹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屋及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敖龙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丹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屋及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二、查封申请人敖龙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