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何婷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婷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031号罪犯何婷婷,女,汉族,高中文化,1981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婷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何婷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何婷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婷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婷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日(刑期至201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