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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黄春团、黄春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黄春团,黄春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负责人陈锦秋。被申请人黄春团。被申请人黄春委。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黄春团、黄春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春团、黄春委共有的位于××房产[土地证号:贵国用(1xxx)字第x**号,房产证号为:贵房权证字第××号]一幢采取查封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春团、黄春委共有的位于××房产[土地证号:贵国用(1xxx)字第x**号,房产证号为:贵房权证字第××号]一幢。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振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添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