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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智明与被告吴建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智明,吴建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蔡智明,男。委托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进行反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吴建科,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蔡智明与被告吴建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蔡智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蔡智明负担。审 判 长  何 杰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