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智明与被告吴建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智明,吴建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蔡智明,男。委托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进行反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吴建科,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蔡智明与被告吴建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蔡智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蔡智明负担。审 判 长 何 杰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