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干寿根与苏州豪派橱柜木业有限公司、朱林元、范雪娇、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寿根,苏州豪派橱柜木业有限公司,朱林元,范雪娇,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干寿根。委托代理人孙德荣,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豪派橱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法定代表人吴军,经理。被执行人朱林元。被执行人范雪娇。被执行人朱建国。干寿根与苏州豪派橱柜木业有限公司、朱林元、范雪娇、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3)熟辛民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苏州豪派橱柜木业有限公司、朱林元、范雪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干寿根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执行人朱建国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四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39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干寿根与被执行人苏州豪派橱柜木业有限公司就本案以及本院(2015)熟辛执字第00108号、(2015)熟辛执字第00111号执行案件于2015年4月7日一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苏州豪派橱柜木业有限公司共计归还申请执行人干寿根借款15万元,该款由被执行人苏州豪派橱柜木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前、2015年7月31日前、2015年10月31日前、2016年1月31日前各支付申请执行人37500元。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辛民初字第0530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伟助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