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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行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厉有坤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厉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执字第13-1号申请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国政,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厉有坤,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2015年4月22日,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厉有坤主动缴纳履行处罚决定的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厉有坤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申请。本院认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厉有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唐丽华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