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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水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晓萍与张员,陈思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某,陈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水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思宇。陈某甲与张某某、陈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该案件可以延期执行,并说明被执行人财产均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阿不力孜审 判 员 田  蔚助理审判员 高 俊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