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大寺支行与孙玉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大寺支行,孙玉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大寺支行,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一支路一号。负责人:刘金伟,行长。组织机构代码:K0030641-9被执行人:孙玉铁。公民身份号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大寺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玉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玉铁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大寺支行的存款51650元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洪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