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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成勇、宋祖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成勇,宋祖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93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兴兵,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东支行行长。被告:金成勇,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宋祖凤,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金成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成勇、宋祖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成勇、宋祖凤外出,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