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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住香港元朗。委托代理人:杨多默、李俊伟,系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经调解,夫妻双方已经达成私下协议。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辅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锡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