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军梅、姚志成、王四英与被执行人马四妮、刘秀花、张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梅,姚志成,王四英,马四妮,刘秀花,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姚志成(王军梅之子),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四英(姚志成祖母),汉族。被执行人马四妮,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秀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蕾(刘秀花之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梅、姚志成、王四英与被执行人马四妮、刘秀花、张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军梅、姚志成、王四英与被执行人马四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农十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元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