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金祥贵与白苗苗、张新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祥贵,白苗苗,张新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金祥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敏娟,系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苗苗,女,汉族。被告张新福,男,汉族,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祥贵诉被告白苗苗、张新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祥贵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祥贵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祥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退还原告850元。审判员 薛红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靖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