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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金祥贵与白苗苗、张新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祥贵,白苗苗,张新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金祥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敏娟,系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苗苗,女,汉族。被告张新福,男,汉族,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祥贵诉被告白苗苗、张新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祥贵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祥贵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祥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退还原告850元。审判员  薛红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靖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