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雪林与胡云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林,胡云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王雪林。被告:胡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林与被告胡云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雪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