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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朋月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月,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张朋月,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孙玉友,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林向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月与被告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朋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朋月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4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朋月负担。审判员  曲志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