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耿有华与张伟合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有华,张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446号原告耿有华,男,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张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耿有华与被告张伟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有华对被告张伟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439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