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林、张淑爱与徐国力、韩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张淑爱,徐国力,韩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李林。原告张淑爱。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静静,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力。被告韩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负责人郭江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张淑爱与被告徐国力、韩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伤需进行伤残等鉴定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