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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汪子明与李华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子明,李华国,武汉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汪子明,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罗祥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华国,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被告武汉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注册登记地武汉市蔡甸区蔡正街199号。负责人喻友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廷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负责人冯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均、彭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汪子明诉请:1、被告李华国、武汉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汪子明各项损失112,895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李华国驾驶鄂A×××××货车,沿阳福线向南行驶至孙家凉亭路段,未能确保行车安全,与前方行走的原告汪子明相撞,造成原告汪子明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原告汪子明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李华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原告汪子明,1952年9月29日出生,农业户口,住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五云村汪家田21组2号,受伤前在武汉市毅达诚达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300,受伤后工资停发;四、鉴定结论:原告汪子明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9,000元,伤后休息270日,伤后护理150日,用去鉴定费1,300元;五、伤残赔偿金:8,867×18×10%=15,960.6元六、受害人已获得的赔偿情况:原告汪子明住院医疗费46,607元中,被告李华国支付医疗费21,711.2元,原告汪子明自行支付24,895.8元;七、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及主要内容:被告李华国驾驶的鄂A×××××货车属被告李华国所有,挂靠在被告武汉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名下,被告李华国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零时至2015年10月10日二十四时止;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八、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鄂A×××××货车所有人为被告李华国,挂靠在被告武汉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使用人为被告李华国;双方有争议事项:九、原告汪子明主张医疗费46,60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主张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十、原告汪子明主张护理费106元×150=15,9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主张按照护理行业标准计算;十一、原告汪子明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21=1,0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每天15元计算;十二、原告汪子明主张误工费77元×270=20,7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认为原告汪子明年满60周岁,已纳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不应当计算误工损失;十三、原告汪子明主张交通费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主张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认定;十四、原告汪子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认为过高,只认可2,000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纠纷。被告李华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由于操作不当,与前方行人原告汪子明相撞,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李华国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汪子明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故原告汪子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被告李华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华国驾驶的鄂A×××××货车属其所有,挂靠在被告武汉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被告李华国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武汉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华国为鄂A×××××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汪子明虽年满60周岁,但每月只领取150元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不足以维持生活,原告汪子明受伤前,身体较好,受伤前在在武汉市毅达诚达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300元作为其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受伤后工资停发,故原告汪子明主张误工费应按每月2,300元计算,本院予以认可,但应当从受伤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从2015年2月6日计至2015年3月11日)即33日;其护理费按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每年收入26,008元计算150日;原告汪子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确认为每天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辩解应当扣减原告汪子明10%的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汪子明受伤后住院治疗,需要一定的交通费支出,原告汪子明主张交通费1,0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汪子明伤残十级,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原告汪子明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为:医疗费46,607元元,后期医疗费9,000元,护理费26,008元÷365×150=10,688.22元,误工费2,300元÷30×33=2,53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21=315元,残疾赔偿金8,867元×18×10%=15,96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88,100.8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汪子明的医疗费46,607元,后期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合计55,922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原告汪子明护理费10,688.22元,误工费2,53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5,96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32,178.82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32,178.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汪子明损失10,000元+32,178.82元=42,178.82元。余额88,100.82-42,178.82元=45,922元由被告李华国赔偿,被告李华国驾驶的鄂A×××××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故被告李华国应当赔偿原告汪子明45,92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告李华国已支付原告汪子明21,711.2元,原告汪子明得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赔付后返还被告李华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汪子明损失42,178.8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汪子明45,922元,合计88,100.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原告汪子明返还被告李华国垫付款21,71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汪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580元,由被告李华国负担2,000元,原告汪子明负担5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560元,款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行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