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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行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胡利民与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民,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42号原告胡利民,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仇道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乐乐,该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拖拉厂南巷4号。委托代理人孟飞,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胡利民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强拆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胡利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利民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利民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人民陪审员  钱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