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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娟与达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达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陈娟,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柳刚,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惠芳,女,1951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陈娟诉被告达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娟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张秀爱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