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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8年1月25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李晓飞,男,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成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