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英杰、刘英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英杰,刘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英杰,农民。被执行人:刘英明,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英杰、刘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988万元,执行费6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颖新 微信公众号“”